轉發“正式發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來了!”
來源:福建大禹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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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圍繞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同志就《辦法》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現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03年出臺,2013年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做了修訂。《暫行辦法》規定了評標專家入庫的條件、程序,以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對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規范評標專家庫組建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招標投標市場的發展變化,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管理服務面臨新形勢、新任務。一方面,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作用凸顯,是影響招標投標公平公正的關鍵一環,迫切需要建設一支高素質評標專家隊伍;另一方面,有些專家評標不專業、不公正,評標質量不高,嚴重制約了招標投標競爭擇優功能的發揮。為此,我們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力求通過完善評標專家入庫審核、教育培訓、履職考核、動態調整等全周期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評標專家隊伍整體素質,從評標專家這個“小切口”切入,由點及面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辦法》全面對標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規范專家參與公共決策等有關部署要求,在修訂過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評標專家履職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制度機制層面剖析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有針對性的完善評標專家相關管理規定。二是吸收實踐經驗。總結提煉各地、各相關部門在專家管理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廣泛聽取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評標專家等實踐經驗和意見建議,將成熟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三是強化閉環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從入庫、培訓、履職到考核、出庫的全過程全鏈條管理體系,嚴把入口關,強化日常管理,嚴肅追責問責,切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約束。四是突出創新引領。順應招標投標數字化智能化發展趨勢,鼓勵應用數智技術提高評標專家管理水平,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評標專家庫共享,推廣遠程異地評標,通過改革創新提高專家評標質量。本次修訂對《暫行辦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條,修訂后共七章36條。主要做了以下調整完善。一是嚴格評標專家庫組建條件。明確評標專家庫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組建單位依法組建,提高組建評標專家庫的基本條件,對專家總人數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二是規范評標專家選聘。增加對評標專家專業知識、實踐經驗、電子化評標技能、年齡條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確專家入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加強評標專家入庫審核,要求對擬入庫專家進行測試或評估,確保評標專家專業素質過硬。三是細化評標專家抽取規定。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要求。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無法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的,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四是深化評標專家庫共享。明確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共享技術標準,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等評標組織形式。建立健全與遠程異地評標相適應的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協同管理機制,為評標專家遠程異地參加評標提供服務保障,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支持。五是強化評標專家履職管理。明確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對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責任,逐項細化完善評標專家檔案記錄、教育培訓、履職考核、動態調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職風險評估的規定,通過調整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等方式,降低評標專家履職風險。六是明確各方法律責任。按照過罰相當原則,綜合采取責令改正、罰款、暫停評標、取消評標資格、移送紀檢和司法等處理措施,打擊評標專家違法行為。針對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服務機構、招標人有關違法行為,細化了相應法律責任。四、《辦法》對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體規定?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評標專家履職能力、規范履職行為,更好發揮評標專家作用的重要舉措。為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管理職責。厘清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職責邊界,區分日常管理責任和行政監督責任,解決評標專家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二是創新管理方式。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記錄、教育培訓、履職考核等管理機制,要求專家庫組建單位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每年組織教育培訓,建立評標專家履職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評標專家管理的精準性實效性。三是建立輪換機制。確立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管理,續聘須按入庫標準進行審核,保證在庫專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調整、日常調整、自愿退庫等多種動態輪換機制,破解評標專家“只進不出”問題。四是強化終身追責。明確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提高違法成本,有力震懾不法行為。《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辦法》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重點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一是加強宣傳解讀。加強《辦法》宣貫解釋,指導督促各地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專家庫組建單位準確把握《辦法》修訂背景、主要內容和具體規定,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面向包括評標專家在內的各類招標投標參與主體開展《辦法》宣傳解讀,推動評標專家隊伍理解適用《辦法》,提升能力素質,規范評標行為,依法客觀公正履職。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推動各地結合實際健全配套制度規定和工作機制,優化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指導各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對照《辦法》規定,制定完善入庫審查、履職考核等配套制度標準,加強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建設,堵塞制度漏洞,提升管理水平。三是強化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大對各地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典型經驗復制推廣,適時開展交流互鑒,不斷加強和規范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引導評標專家依法履職盡責,推動《辦法》落實到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評標專家隊伍整體素質,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以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監督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聘任,以獨立身份為招標人提供評標服務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庫,是指存儲評標專家信息,并具備抽取專家參加評標、輔助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管理、向評標專家提供必要服務等功能的電子信息系統。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和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實施行政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共享技術標準,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評標專家庫共享,應用數智技術提高評標專家管理水平,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等評標組織形式。第六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三)具備參加評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制定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配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的管理工作;(四)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五)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第十條 評標專家庫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組建單位依法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且專家總人數不得少于2000人;(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條件;第十二條 專業人員入選評標專家庫,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入庫的專業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關于入庫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職的書面承諾;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審核,決定是否聘任入庫。審核過程及結果應當全過程記錄并存檔備查。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組織測試或者評估,確認擬入庫專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根據評標專家的入庫申請材料和測試、評估情況,確定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專業類別。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評標專家可以在聘期屆滿前提出續聘申請,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入庫標準進行審核,決定是否繼續聘任。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結合實際確定聘期,一般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一個評標專家庫中無法隨機抽取到足夠數量專家的,應當從其他依法組建的相關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十七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或者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遠程異地評標相適應的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協同管理機制,為評標專家遠程異地參加評標提供服務保障,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支持。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承擔評標專家檔案記錄、教育培訓、履職考核、動態調整等日常管理責任,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并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基本信息、參加評標的具體情況、參加教育培訓和履職考核的情況,并進行動態更新。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招標投標有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電子化評標技能等方面培訓,并開展廉潔教育。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可以結合教育培訓情況開展專項測試。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標準,并向社會公布。考核標準應當包含下列內容:(四)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復核評標結果情況;(五)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情況;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結合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結論、在庫年限、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第二十四條 年度履職考核結論應當通知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有權向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申請復核,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第二十六條 對于入庫后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不再符合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制定的入庫具體標準,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在發現有關情形后3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自愿退出評標專家庫的,應當向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停止抽取該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在1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并調整出庫。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評標專家工作價值,制定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機制。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受的財物,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四)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五)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的;(六)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的;(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八)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的;(九)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十一)不協助、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工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處理的,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評標專家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作進一步核實,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出庫,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其入庫推薦單位;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評標專家所在工作單位根據專家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詢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情況并作為參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不履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義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四)以管理為名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服務機構違法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依法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專家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原《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3年第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