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強化交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監管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強化交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監管的通知
各設區市(區)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根據省發改委等六部門印發《工程領域招投標在線監管平臺建設方案(試行)》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交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促進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
(一)基本條件。從事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公路、水運等相關專業力量。
(二)代理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擬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起草合同以及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招標組織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可對招投標活動中的某些事項進行委托代理。鼓勵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國省干線項目、公共航道(防波堤)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
(四)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通過比選等競爭性方式,確保招標工作的順利實施。其他項目,招標人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五)信息公開。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臺上發布,逐步納入電子行政監督范圍。逐步將招標代理機構納入到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并適時將招標代理機構基本信息統一推送至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臺,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二、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招標代理活動;遵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并在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或者投標咨詢活動;
(二)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三)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四)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六)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投標,與投標人和評標專家違規聯系,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八)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三、信用評價應用管理
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考核管理辦法》(閩交建〔2019〕65號)采用直接考核定級的方式,對存在違法違規違約等失信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定級為C級、D級2個級別(詳見附件1),定級結果使用應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詳見附件2)等有關要求執行。若招標代理機構有存在本文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要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監管,充分運用福建省工程領域招投標在線監管平臺,按照《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招投標線上投訴有關事項的通知》(閩交建函〔2020〕72號),依法處理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在線投訴。一經查實,應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理并依法公告,同時將上述違規行為記入當事人的信用檔案,切實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秩序。涉及違法的,按照省公安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打擊整治工程領域招投標違法犯罪協作機制的通知》(閩公綜〔2020〕61號)要求,依法打擊招投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