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針對工程建設行業專項整治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標保證金管理,切實保障招投標各方合法權益,經商省發改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標人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投標保證金收取:
(一)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應當存入招標人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專戶,或者按照當地規定存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不得由招標代理機構代收。
(二)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且在場外交易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保證金返還負直接責任。投標保證金原則上存入招標人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專戶,因招標人自身原因無法設立投標保證金專戶,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收的,應當出具承諾函(格式詳見附件)并作為招標公告的組成部分。
二、投標人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下簡稱“投標保函”)的,招標文件應當明確下列事項并作為實質性要求:
(一)投標人繳納的保函手續費應當從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轉出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等保函開立人公司賬戶,并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招標項目編號。
(二)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以及保函開立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到賬證明掃描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電子化招投標的項目原則上使用電子投標保函。對于推行電子投標保函的地區,招標文件應當寫明電子投標保函的具體事項,并取消使用紙質保函的規定。開展電子投標保函業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展電子投標保函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照《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文件格式標準》生成電子投標保函,如實記錄保函相關信息。
(二)各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開展電子投標保函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對接服務平臺對接接口、數據規范》的要求,及時升級改造系統,確保電子投標保函的數據對接。
(三)各金融機構提供的電子保函系統要具備、強化電子投標保函驗真、在線申請索賠等服務功能,不具備的不得開展任何相關業務。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將賠付情況向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電子保函對接服務平臺對接,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反饋。
(四)任何單位不得指定或限定開具電子投標保函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被依法限制開展投標保函業務或因失信行為被聯合懲戒除外。
四、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要求,我廳制定的現行標準招標文件中刪除投標保證保險(憑證)及其他保證保險(憑證),不再將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保險憑證作為實質性要求,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予以相應調整。招標人允許使用投標保證保險的,原則上使用先行賠付、后續追償的見索即付保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保險的具體事項并作為實質性要求,投標人應當予以響應。
五、投標人存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的,招標人應當不予退還。所涉及的投標人采用投標保函的,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招標人按照投標保函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金融機構不配合招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應予以曝光并將信息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向社會公開。
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即2020年10月1日起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招標項目,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上述事項。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30日
附件:承諾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