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福建省政府令第16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決策到竣工投產預計或者實際支出的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計入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計價規范與標準、計價定額、造價指標與指數、價格信息以及工程計價規定等。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發布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其中,計價定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發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發布本行政區域價格信息;對全省統一計價定額缺項且具有地域特點或者工程建設亟需的項目,可以編制發布補充計價定額。
前款規定的價格信息和補充計價定額應當在發布后1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計價依據。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相關數據標準,包括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機械數據標準、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等。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三章 建設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按照工程實施的不同階段分為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決)算。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當按照相應的計價依據編制。
第十五條 推廣工程造價咨詢制度,鼓勵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咨詢。
第十六條 政府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應當設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浮或者下調。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創建優質工程的,實行優質優價政策。
第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當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第二十一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提出結算審核意見;審核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28個工作日確定。
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結算無爭議部分價款,當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爭議部分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已竣工驗收或者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發包方不得以存在質量爭議為由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承包方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章 執(從)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確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從業過程中,行賄、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從業印章;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以及本企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本機構代理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成果文件質量及執(從)業人員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計價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人員實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制度。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己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未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
(二)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規避計價中的風險。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資金,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