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格信息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格信息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管理,規范建筑市場計價秩序,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格信息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3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格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管理,規范建筑市場計價秩序,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工程價格信息管理。
第三條 工程價格信息包含人工、材料(含設備,下同)和施工機械等價格信息。其中:
(一)人工價格信息分為人工綜合價格、工日工資市場參考價格和實物量工資市場參考價格。
(二)材料價格信息分為材料綜合價格和材料市場參考價格。
(三)施工機械價格信息分為機械設備租賃綜合價格和機械設備租賃市場參考價格。
第四條 工程價格信息遵循屬地管理、貼近市場原則。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全省工程價格信息技術性工作,適時調整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綜合信息價格目錄和機械設備租賃綜合信息價格目錄,發布占工程造價比例較小且價格較平穩的非主要材料綜合價格信息,指導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發布市場參考價格信息。
各設區市造價機構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價格信息技術性工作,發布工程價格信息,指導縣(區)級造價機構發布工程價格信息,指導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發布市場參考價格信息。
第五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積極推動“四新”技術科技發展,及時發布新材料、新工藝價格信息。涉及智能建造、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事項的,應當優先發布相關價格信息。
第六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建立健全價格信息采集、編制、發布和監測制度。
第二章 價格信息采集
第七條 價格信息采集面向生產企業、供應商、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造價咨詢企業、物流公司、機械租賃企業等信息源單位。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拓寬價格信息采集渠道。
第八條 采集材料價格信息時,應選擇產品質量合格及以上質量等級的產品。
第九條 采集內容涵蓋信息來源、品種、價格、品牌、成交方式、采集時間以及與價格相關的信息。
第三章 價格信息編制
第十條 人工、材料、施工機械信息價格組成應按照我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編制。其中,材料、施工機械價格應同時編制不含增值稅單價和含增值稅單價。
第十一條 人工價格信息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塔式起重機人工綜合價格信息根據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安全管控要求配備司機與信號工數量。
(二)工日工資市場參考價格信息按照不同專業、不同工種編制。
(三)實物量工資市場參考價格信息需結合計價定額項目劃分和施工現場班組配置編制。
第十二條 材料價格信息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綜合價格信息需結合計價定額確定材料品種,各地可根據工程建設需求增加材料品種。輔助材料綜合價格信息可依據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指數編制。
(二)材料市場參考價格信息品種按照市場需求確定。材料市場參考價格信息宜包含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等要素。
第十三條 機械價格信息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械設備租賃綜合價格信息需結合計價定額和施工現場常用機械確定機械品種。
(二)機械設備租賃市場參考價格信息按照施工現場常用機械確定品牌、規格型號。
第四章 價格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 綜合價格信息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工料機信息平臺發布,其他價格信息可在各地相關平臺發布。價格信息可根據需要發布紙質刊物。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的綜合價格信息和機械設備租賃綜合價格信息原則上每月發布一次,非主要材料綜合價格信息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其他價格信息適時發布。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應合理調整發布頻率。
第十六條 發布的信息價格以“元”為單位,原則上單位金額500元以下的,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有效數字,500元及以上的,取整數。
第五章 價格信息使用
第十七條 工程價格信息與計價定額配套使用。
(一)各級造價機構發布的綜合價格信息作為編制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
(二)工日工資市場參考價格、實物量工資市場參考價格作為人工費指數調整的依據,可作為施工過程中零星用工簽證的參考。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價格信息,僅作為工程計價的參考,不作為合同履行期間計算材料、機械單價漲跌幅的依據。
第十八條 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或施工過程中合同約定未明確時,下列情形的價格均應經市場詢價綜合確定:
(一)設計圖紙、招標文件、發包人要求對規格、型號、質量、品牌已明確的材料。
(二)古建筑修復保護、品質提升、鄉村振興或特殊用途的材料。
(三)各級造價機構未發布綜合信息價格的材料。
(四)其他應經市場詢價的材料。
第十九條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價格,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結算、工程竣工結算時,采用何時、何地、何類價格信息,由施工合同約定。因合同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工程價款糾紛,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章 價格信息監測
第二十一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加強監測建筑工人工資及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材料、機械市場價格行情。監測對象包括:
(一)主要工種的建筑工人工資。
(二)鋼筋、水泥、商品混凝土。
(三)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
(四)砂、石等地材。
(五)模板、腳手架。
(六)大型施工機械租賃。
(七)各地補充的材料、機械。
第二十二條 市場價格行情監測一般每月一次,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或發現可能引起價格異常波動傾向性、苗頭性事件時,應增加監測頻次。
第二十三條 各級造價機構應加強研判市場價格走勢,發現影響工程建設和質量安全情形,及時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