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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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住建局(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活動管理,明確市場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省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月29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筑市場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對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筑市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的建筑市場。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建筑市場。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競爭、合法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組織開展建筑市場“雙隨機”檢查,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建筑市場“雙隨機”檢查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歸集和評價機制,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對于嚴重違法企業和個人,按規定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
第七條 建筑市場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針對各個工程建設環節,加強信息平臺建設應用,推動全省建筑市場主體信息、項目信息、信用信息等數據歸集共享。
第二章 建筑市場主體
第八條 建筑市場主體包括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和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從事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檢測檢驗、全過程工程咨詢、施工圖審查、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
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單位包括為建設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機械設備、施工機具、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品的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有能夠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關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或資格,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具備規定條件后,方可承接相應業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通過福建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交項目賦碼申請,確定項目代碼和報建編號(即項目編號)。
報建編號作為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的依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可采用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禁止直接發包。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發包單位可以與工程總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鼓勵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可以依法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向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鋼結構工程施工外。
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
第十八條 發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九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工程內容、合同價款及計價方式、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合同工期、工程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提倡使用國家或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 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承包單位應當提供。履約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10%。發包單位應當同時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含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專業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的,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由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凡涉及施工圖審查規定內容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對于規模較小、技術簡單、質量安全風險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按有關規定免于辦理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四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開工。
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合并辦理,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審核。
按有關規定限額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無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檢測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派駐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監理人員,對項目實施監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他各方主體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文件的相關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30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經查驗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十三條 負責監督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理的竣工結算期限。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建設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資料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價款有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行業協(學)會進行專業調解,也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鼓勵行業協(學)會建立健全專業調解機制,設立專業調解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