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通知(榕財采〔2021〕52號)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米購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榕政綜[2021]264號),進一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持續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不斷提升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獲得感、滿意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支持中小企業政策要求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加強采購需求管理,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籌確定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具體方案,嚴格執行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從2022年開始,各單位需在年初政府采購預算報表中明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及比例。采購人、代理機構應按要求編制采購文件、合同,明確相關內容,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
二、取消非公開招標(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進口產品論證紙質件審批。
非公開招標(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進口論證全面實行網上審批。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非公開招標(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和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將非公開招標(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材料上傳至政府采購公開信息系統,并保證上傳材料的真實、清晰、完整,無需報送紙質材料。紙質材料備查。
三、取消紙質投標(響應)文件副本
在福建省政府采購公開信息系統上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減少或取消供應商須提交的紙質投標(響應)文件,原則上先提交紙質投標(響應)文件一份。采用電子投標(響應)的政府采購項目,如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交紙質投標(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寫明。
政府采購交易系統發生故障的,因異常情況運維人員無法及時解決,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評審組織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封存手續,待異常情況解除后再恢復采購活動。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電子檔案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應當依法做好政府采購項目電子檔案的管理工作,及時下載電子文件,電子檔案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前期準備資料、進口產品核準、采購方式審批材料、采購文件資料、開標投標(響應)文件、評審文件資料、質疑投訴處理材料、合同履行等其他相關材料。采購人應妥善保存電子檔案,保存期限為項目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四、簡化資格證明材料
2022年1月1日起,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推行供應商資格證明材料承諾制。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寫明,“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時,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承諾函(詳見附件)的,無需再提交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保資金繳納等證明材料。”同時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有權在簽訂合同前要求中標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核實中標供應商承諾事項的真實性。供應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作出虛假承諾,承諾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五、鼓勵免收項目投標(響應)保證金
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依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免收項目投標(響應)保證金。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寫明收取金額和理由。鼓勵供應商采用銀行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交。
六、鼓勵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可根據項目情況確定是否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對供應商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約保證金。對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貨物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免收中小企業供應商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應當允許供應商以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供履約保證,減少資金占用,降低履約成本。
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事項后按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延遲退還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采購文件應寫明履約保證金收退時間、比例、方式和不予遐還的情形,未在采購文件中寫明要求的,不得事后要求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
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
七、加強履約支付的管理
根據項目特點,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可向供應商先行支付一部分合同資金,緩解供應商運營壓力和交易成本。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采購人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對于采購人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采購人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但因供應商原因超期的除外。
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當自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有條件的采購單位可以即時支付。
八、持續推進“政采貸”工作
加強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推廣,拓寬中小企業獲取履約合同的資金渠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協助做好“政采貸”推進工作,如在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展示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渠道信息,在采購文件獲取、中標(成交)通知書送迗、合同簽訂等環節,告知政府采購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但不得體現特定銀行及產品名稱,并提示中標(成交)供應商可按照自愿原則選擇辦理。
九、實施聯合米購(統招分簽)
不同的預算單位采購同一品目貨物和服務的,可通過委托同一采購代理機構將采購項目合并,實施聯合采購。適用情形包括:
1.采購預算下達至二、三級預算單位且內容及采購需求相同的采購項目,可由主管預算部門統一組織采購活動。
2.轉移支付資金下迖至縣(市)區且技術、服務等指標可以統一的采購項目,可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采購活動。
3.由不同預算單位承擔的同類采購項目,可自主發起聯合采購。
參加聯合采購的預算單位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選擇相同的代理機構、采購方式和采購品目。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聯合采購,由主管部門確定采購人代表;由預算單位自主發起的聯合采購,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確定采購人代表。采購活動結束后,相關預算單位依據中標(成交)結果分別簽訂采購合同。
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向社會公告時,應考慮到公眾的關切,選擇人民群眾易于接觸的媒體,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驗收情況,真正便于公眾的監督。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應當作為采購檔案存檔備查。
十一、實施績效評價
政府采購是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采購人應當加強采購項目預算績效管理,逐步建立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申請采購預算時要同步編制績效目標;采購實施過程中要同步開展績效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對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慢和管理漏洞,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采購結束后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提高預算和績效目標編制質量的重要依據,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時整改到位,不斷提升政府采購項目績效。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資格承諾函
福州市財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