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閩建筑〔2021〕21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構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長效機制,做好施工現場疫情常態化防控和工程造價風險管控,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障建設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工程概算造價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擔保費,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工程款支付擔保費按照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乘以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率再乘以擔保期限(年)計算。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率一般為0.2%~1.2%,具體由建設單位與擔保機構確定。
二、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辦質函〔2020〕489號,下稱“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總價措施費中增加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費。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費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實施常態化防控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出現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后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求隔離人員、核酸檢測、停工等發生的費用。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費不區分專業類別,按分部分項工程費(不含工程設備費)與單價措施項目費之和乘以費率0.66%計算。
三、發承包雙方訂立的合同,應當充分保障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按照省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閩建筑〔2018〕41號)規定在合同中設置風險包干范圍和幅度,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項目順利實施。未按照閩建筑〔2018〕41號文規定設置風險包干范圍和幅度的工程項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礎條件發生了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雙方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與對方重新協商,按照風險共擔、合理分攤原則和閩建筑〔2018〕41號文的要求簽訂補充協議。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查,將是否落實閩建筑〔2018〕41號文的要求作為審查重點。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的,責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改正,并按規定予以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地已發布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