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集中答復招標投標行業疑難問題(二)
一、關于“可以不進行招標”情形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咨詢內容:1.“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如何理解,這種“能夠”是否包含采購人的子公司“能夠”?2.以發展集團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發展集團自籌自建項目可否不進行招標直接委托旗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從一般常識和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確實無法理解,難以接受。
答復:對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規定,應符合以下相關要求:一是采購人是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二是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質和能力;三是采購人不僅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自己同時承擔的工作事項,采購人應當進行招標。本條規定中的采購人是指項目投資人本身,而不是投資人委托的其他項目業主,否則若任何項目通過委托有資質能力的項目業主即可不進行招標,將使招標制度流于形式。
二、關于公開招標有關問題咨詢的答復
1、若干個應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進行一次招標?
2、應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非招標代理機構)作為招標人(非招標代理)進行招標?
答復:問題一:現有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您提到的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為了提高招標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一定期限內的重復性招標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招標項目進行集中招標,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
問題二:項目業主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作為招標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標。
三、關于政府投資項目能否通過第三方招投標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答復
答復:《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明確提出,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同時,促進交易平臺公平競爭,不得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限制對接交易平臺數量,為招標人直接指定交易平臺。
四、關于自行招標備案制項目應該向哪個部門備案的答復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關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審批和核準項目,《招投標實施條例》第七條已明確規定“……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請問依法必須招標的備案制項目如采取自行招標形式的,具體應向哪個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答復: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備案項目不需要核準招標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項目備案部門進行自行招標的備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備案項目自行招標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