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運行管理,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我辦牽頭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請逕向我辦反映。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中介服務平臺)運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福建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19〕3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全流程行政審批所涉及的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性服務的事項,包括:各類技術咨詢、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等。
中介服務平臺實行中介機構一地入駐、全省通用,為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和審批機關購買中介服務、中介機構承接中介服務項目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實行分級管理。
省級中介服務網上交易日常管理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了解掌握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情況。
(二)協調省級中介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本行業中介服務指導、制定中介服務標準、做好中介機構監管、開展中介機構信用評價。
(三)協調省級中介行業主管部門受理網上交易有關投訴、反饋處理情況。
各設區市、縣(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日常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本轄區內中介機構入駐中介服務平臺。
(二)協調同級各類中介服務事項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中介機構監管。
(三)協調同級各中介服務事項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投訴、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條 各省級中介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中介服務平臺有關技術要求,梳理公布本部門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服務指南、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中介服務管理相關制度文件,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及時進行動態更新。
各設區市、縣(市)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所涉中介服務事項具有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中介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處理有關中介服務事項投訴,查處中介服務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當通過中介服務平臺選擇中介機構,但依法需通過招標或政府采購方式選擇中介服務的,按照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社會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中介服務平臺選擇中介機構。
第六條 鼓勵中介機構入駐中介服務平臺。入駐中介服務平臺的中介機構應當以實名認證方式入駐,并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相應中介業務。
入駐平臺的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并存續有效的法律主體,有資質(資格)條件要求的,還應具備法定資質(資格)條件。
中介機構按照中介平臺提供的登記表登記信息,明確本中介機構辦理中介服務的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中介機構登記信息對外公開。中介機構對其所登記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對誠信服務作出守信承諾。
第七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中介平臺發布中介服務事項需求信息,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所需中介服務事項內容、完成時限,中介機構資質(資格)、信用和業績、選取方式等要求,并對發布的中介服務事項需求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中介服務平臺提供直接委托、隨機抽取和公開比選等選取方式。
采取隨機抽取和公開比選的,中介機構應當通過中介服務平臺進行網上報名,并作出承諾響應。參與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是否符合所報名中介服務事項的相關資格要求,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確認。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中介服務平臺選定中介機構后,應在選定之日起5日內公開選取結果信息。
第九條 選取結果確定后,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在中介平臺發布中選公告,向中選的中介機構出具中選通知書。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中介機構應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介服務平臺完成中介服務合同網簽。一時不具備網簽條件的地區,可在線下簽訂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上傳中介服務平臺備案。
網簽合同或上傳的合同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支付中介服務費用的依據。
第十條 中介服務平臺對中介服務進行計時,中介服務時限以合同約定為準,但不得超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所確定的中介服務最長辦理時限。
中介機構超出合同約定時限或者超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的最長時限完成中介服務事項,應在中介服務平臺填寫逾期原因,并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確認。
中介機構應將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認可簽收的中介服務成果上傳中介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中介服務成果實行五星評價制,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中介服務平臺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范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分為非常滿意(五星)、滿意(四星)、一般(三星)、不滿意(二星)和非常不滿意(一星)五檔。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作出評價的,默認服務評價為四星。評價結果在中介服務平臺上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各類中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并開展信用評價。
各級中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中介機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查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及信用評價結果,在中介服務平臺公布。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中介服務平臺予以清出: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被注銷的;
(二)取得的中介服務有關資質資格已被依法撤銷、吊銷的;
(三)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的。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中介服務平臺違規發布信息、違反平臺運行規程、或者存在其它不良行為的,依法限制其在中介服務平臺發布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中選結果不符合比選規則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選定中介機構后,無故不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可以向各中介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